以法国为例,法国成立“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其性质犹如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讯监察委员会等,监管政府及企业的个人资料处理行为,对违法者可施以行政裁罚。德国创设联邦数据保护及信息自由局,设立地位崇高的联邦数据保护监察使,制定相关规范。美国相当于台湾地区卫福部门,也有人民权利办法室进行HIPPA的执法,接受人民申诉并职司教育训练。在全民健保数据运用方面,德国于2015年12月通过“加强健保电子数据流通与使用法”,主要内容是委托一家名为Gematik的通讯技术公司,处理国家的健保卡信息,加强病人对自身医疗数据的知悉权及自主权,强化安全要求,病人有权将健保卡的资料纳入其“自身健康纪录专区”,相当于台湾地区健保署推出的“个人健康存款博”,能在其中整合运动手环等数据,以及在线看诊服务等等。澳洲更有全国性的My Health Record Act,由政府建立个人可以在上面管理自己医疗个人资料的网络平台,民众可勾选要把哪些资料开放给哪些医疗机构,充分实践个人资料自主。而欧美各国对于公益或家暴等事件,也多半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列出政府可以不经民众同意而使用个人资料的行为及条件。台湾地区要鼓励数字医疗健康产业,应该正视隐私法律的重要性,积极立法管制,以消弭政府、企业与民众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