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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黑框警告语”美国佬还真另类,领悟吧 [打印本页]

作者: 抬头做    时间: 2009-4-9 17:21     标题: “黑框警告语”美国佬还真另类,领悟吧

你们吃过沙星类药物没有,比如环丙沙星、培氟沙星什么的,今天偶然间看到一个2008年的新闻,说美国药监局要求所有沙星药物都加上黑框警告,警告语是“腱炎和腱断裂风险”,真怕怕,沙星类药物在国内很普遍啊,在美国就变成毒药似的。不过后来我一个美国留学回来的同学告诉我,美国药监局(FDA)就是这样的,非常非常严谨和谨慎,即便仅仅是有这种可能性,他们也会加黑框警告。那你可能会问仅仅是“可能”就给人加黑框,那不是冤枉人了?后来从和这个朋友的谈到中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机制和美国的法律机制非常非常不同,导致了这种现象。

拿公安破案和法庭的审判机制来说吧,在中国,我们是要一堆人证明某人有罪,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假定所有人都无罪的,也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而在美国,是假定所有人都有罪的,如果你无法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所以就出现了,假如你无法证明你的药不能引发某种问题,那你就是要被扣上有问题的帽子,所以说这种黑框警告的形式在美国特别普遍,打个比方,假如某人长期吃去痛片,后来不幸因为恋爱问题自杀了,假设这家人告这个去痛片厂商,说这人吃去痛片前情绪管理很好,他自杀就是因为吃去痛片,那假如你这个厂家无法拿出证据说自己的药不会引发自杀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很可能要被加上黑框警告“该药可引发自杀”,这有点像会计中的谨慎原则。

不过总体来说,美国要求某药加上黑框警告并不可怕,也很平常(我记得08年时,沙星药加上黑框警告后,国内那些不了解美国机制的媒体还很大惊小怪的),但是从中的确折射出美国对医药等民生相关产品的谨慎负责态度,因此美国进口药做得好,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法制社会,中国还有很长的路啊~
作者: 独孤姬良    时间: 2009-4-9 18:08

貌似这也是保护策略吧,这让我想起了大学英语课上学的一篇文章,一个卖橄榄球头盔的厂商因为头盔遭到剧烈撞击导致运动员瘫痪,为此厂商赔了几百万美元,后来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了“佩戴次头盔请避免剧烈撞击,剧烈撞击可能使人致残”之类的话。

        其实欧美的厂商说明书总有一堆幼稚的警告,如:灯泡“请勿吞食”,梯子“可能致残”等警告,这只能说明人家防患于未然。
作者: 数星星的兔子    时间: 2009-4-10 05:55

这些被加了黑框警告的药品的生产商家,岂不是郁闷至极???
作者: 蓝染的静    时间: 2009-4-10 18:30

这个啥黑框框俺不懂,但俺知道现在的药品行业真是暴利啊!
作者: 独孤姬良    时间: 2009-4-11 06:21

有些黑框框警告内容真的是很牵强啊,如果吃个消炎止痛药就可能得心脏病,我想每个人得心脏病的概率就忒大了!
作者: 萧萧雨    时间: 2009-4-11 19:02

如果能把这些黑框警示写在药品的说明书上就好了,那绝对有提醒我们‘规范用药’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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