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新品 | 文库 | 方案 | 视频 | 下载 | 商城 | 开发板 | 数据中心 | 座谈新版 | 培训 | 工具 | 博客 | 论坛 | 百科 | GEC | 活动 | 主题月 | 电子展
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人大代表:短信诈骗频发 运营商不封堵应担责

人大代表:短信诈骗频发 运营商不封堵应担责

“短信诈骗犯罪频发,运营商不封堵是源头”
  南都讯 特派记者秦鸿雁 发自北京 “短信诈骗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是电信部门对犯罪分子群发的诈骗短信未及时进行封堵,过滤。这是手机诈骗的源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人事处处长陈伟才在昨日的分组讨论时表示,作为国有企业的三家电信运营商有违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有违应有的社会责任,是典型的取小利而忘大义,把显然的诈骗短信不负责任地发给手机用户,这是短信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
  “2011年,全国短信诈骗案件10万多起。群众损失40多亿元。许多受害群众辛辛苦苦几十年的积蓄,被骗一空,有的群众被骗后精神恍惚,痛不欲生。甚至跳楼自杀”。昨天下午陈伟才在小组发言时引发共鸣,有代表拿出手机读自己收到的诈骗信息。“有一个代表的表弟被骗了1200多万。”一个代表插话。
  据陈伟才介绍,去年打掉的跨国团伙达590余人。
  “跨国的都可以打掉,国内的更应没有问题。公安部门有没有提醒手机用户如何避免上当。”坐在陈伟才隔壁的陈洪先代表问。
  “春节前后,广州公安发了900万条提醒短信,到现才还欠着运营商18万的短信费,关键是这些案子即便破了,财产损失也找不回来,预防更为关键。”陈伟才说。
  “这是技术上有难题不能甄别诈骗信息,还是运营商不愿做?”广州副市长王东好奇地问。
  “技术上没有问题。”陈伟才解惑。
  “如果运用这一技术会不会造成运营公司对短信内容的审查,会不会更糟糕?”副省长刘昆问。
  “有没有可能不是去审查短信内容,而是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排除),比如一个号码群发超过五千个就应该对其进行甄别,因为很少正常的短信有这么大的量。”王东说。
  “我只能这样跟你们说,有些用户是收不到这些短信的,这就表明技术问题能解决,关键是背后的利益问题,我们的同事曾去找电信部门协商,他们回来说对方称难在利益问题上。”陈伟才透露。
  “假如运营商有能力去拦截却没有(拦截),最后导致诈骗成功,运营商算不算从犯?”王东问。
  “现在的问题就是难在这里,目前诈骗罪的主体,还没有将单位列入。”陈伟才的回答颇为无奈。
  陈伟才随后对此进行解释:“诈骗团伙利用电信平台向其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出用于实施诈骗的短信,电信运营商需要对这些短信进行处理后才能送达相关的用户,从这一点上看,作为电信运营商,明知或应该知道这些短信的内容是诈骗短信,而且也应该知道行为人发这些短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活动,并且可以预见到短信的发出会造成手机用户上当受骗,运营商为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辅助诈骗集团或放任诈骗短信的发出。因此,电信运营商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去年4月‘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虽然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打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的依据。但是,由于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主体只限定于自然人,而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故仍然无法追究电信运营商的刑事责任,也就无法从源头上制止和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陈伟才建议两院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司法解释,在该条款中明确“单位犯本罪”的处罚条款。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