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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贮罐等都必须按标准进行接地。不允许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设备或金属零部件。亚导体或非导体应作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1)各生产装置系统《或装置单元》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2)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如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可不另接跨接线,但必须有2个以上的螺栓连接;其总泄漏电阻都必须在1×106Ω以下;
(3)平时不能接地的汽车槽车和槽船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必须在预设地点按操作规程的要求接地,特别是所用材料必须采用在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
(4)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m3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2处以上的接地,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1个接地点。
2.按操作规程控制在反应器内的易燃液体的搅拌速度。
3.装、卸和输送易燃液体时,防止静电产生。
(1)灌装时,液体应从槽车等大型容器底部进入,或将注入管伸入容器底部;
(2)控制液体的流速:
A: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
VD≤0.8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
D-鹤管内径,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上述公式的计算值,但是不得大于5m/s。
B: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下式计算:
VD≤0.5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
D-鹤管内径,m。
(3)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4)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5)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车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6)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7)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装设液体静电消除器;
(8)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电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9)在设备内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取样、测温等现场操作;
(10)当灌装、搅拌或循环停止后,应按操作规程静置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序。
4.不宜采用非金属管输送易燃液体。如必须使用,宜采用可导电的管子或内设金属丝、网的管子,并将金属丝、网的一端可靠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
5.气态粉态物料防护措施。
(1)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应配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
(2)气体物料输送系统内,应防止偶然性外来金属导体混入,成为对地绝缘的导体;
(3)应尽量采用金属导体制作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静电非导体时,应具体测量并评价其起电程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必要时,可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其走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其管内的静电电位,也可采用专用的管道静电消除器;
(5)高压可燃气体的对空排放,应选择适宜的流向和处所。对于压力高、容量大的气体如液氢排放时,宜在排放口装设专用的感应式消电器。
6.非导体,如橡胶、胶片、塑料薄膜、纸张等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应采取静电消除器消除。
7.如生产工艺条件许可,增加室内空气中的相对湿度至50%以上。
8.采取惰性气体保护。
9.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在用顶部进料时,进料口不得伸出,应与仓顶取平。
10.人体及服装防护。
(1)重点防火防爆岗位的入门处,应设人体导静电装置;
(2)属0区、1区的防火防爆岗位(场所),且其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0.25mL以下时,操作人员(包括进入岗位的其他人员)应按要求穿好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
(3)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裤或类似物;
(4)爆炸危险场所的工作地面应配导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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