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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了打赢官司,强行撤销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许可证

政府为了打赢官司,强行撤销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许可证

惠州仲恺住建局将4年前发的规划许可证撤消了



                      图为贴在污水处理厂大门口的撤消决定书

    大洋网惠州讯(广州日报记者秦仲阳摄影报道)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7000多万元建成的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上月底突然变成了违章建筑。仲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11月22日作出《行政许可撤消决定书》,将自己于2007年初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撤消了。12月1日,广东省建设厅受理了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行政复议申请。

    建设之初就风雨不断

    惠州这个第七污水处理厂说起来真的历尽波折。2006年项目国际招标后,再度招商引资,项目尚未开工就数易股东。武汉新华公司及自然人股东余新华入股后投资7000余万元,将污水处理厂建成试运营后,一位当地商人要求半价收购,遭到拒绝,于是污水处理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等一直没法办理。2009年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提请取消第七污水厂建设经营单位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强行接管。惠州市政府2009年5月22日召开听证会(本报及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后,不同意强制接管。随后形成了《关于确保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有关事项备忘录》,要求管委会依法支付污水处理费并协助污水处理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2010年惠州市政府又召开专门会议,对该问题进行督办,污水处理厂才得以正常运行。

    第七污水处理厂实际控股股东余新华告诉记者,没想到今年8月8日,原本规划好的第七污水处理厂二期用地突然被仲恺管委会进行网上公开招标,称要将第七污水处理厂分为两期工程运作,新的中标公司竟是招标前一个月才成立的。

    9月22日,威龙伊高提起仲裁要求仲恺管委会履行合同、根据协议和规划办理国土证、房产证并停止二期招标的违约行为,仲恺住建局竟抢在11月23日开庭前,撤销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许可证,使得正常的司法审理无法进行。因为这个证是惠州第七污水处理厂赖以存在的根本保障,撤销它意味着该厂全部建筑成为非法,其生产经营行为也成为非法,又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污水处理厂又不能停止运行,进退两难。

    首期协议与二期工程之争

    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城市规划科杨科长告诉记者,仲恺管委会与第七污水处理厂股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仅仅是首期工程,而现在进行招标的是二期工程,因此不存在将第七污水处理厂二期转包或抢夺第七污水处理厂之说。而且撤消此规划许可证,理由有二,一是威龙伊高公司并不是第七污水处理厂项目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具备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的申请资格;二是威龙伊高公司获得规划许可证时,没有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违反了规划法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现在是在仲恺管委会统一安排下纠正当年的错误。

    余新华则称,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规划的首期项目就是43720平方米规划用地,现在将这43720平方米中原定的二期进行单独招标,还说不是转包和抢夺?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并运行3年之久,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前已经有关部门确定选址及规划方案,惠州市政府将其当作重要民生工程来规划建设,现在突然以没有找到选址意见书等理由撤销规划许可已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另外,惠州市政府《关于确保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有关事项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都强调,“对于纠纷的解决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但双方协商、协调或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上述争议过程中必须确保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任何一方不得以存在协议纠纷为由影响或阻碍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首期工程所有项目都是为整个地块的工程配套而建,现在要分拆另建,政府将多付出3000万元建设费用,多占地3万平方米,污水处理费每吨将提高0.19元,这些今后都将由国家和惠州市民买单。

    余新华说,11月收到撤销规划许可证的告知书后他第一时间提交了《公开听证申请书》,结果规划局多次拒绝股东余新华及武汉新华物资公司参加听证会,然后直接于仲裁委开庭的前一天即11月22日做出了《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在没有来得及送达给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仲裁委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天派人贴在污水处理厂大门上,权当送达。

    据悉,广东省建设厅12月1日已经受理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意见:

    广州增法律师事务所刘华律师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一个工程项目赖以存在的根本保障,其后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的办理都依附于该证,双方互为因果。现在以后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件没有办理(此事正在仲裁中)来取消前证,非常荒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意味着惠州市第七污水处理厂的全部现有建筑全部成为非法,其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而这一后果将直接危害到东江水系数千万人口的饮水安全,惠州市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和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数千家企业的运行,必将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况下,该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可撤销的。其次,仲恺住建局在没有接到举报、投诉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其上级机关仲恺管委会的要求,撤销第七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许可证,没有任何的立案、调查乃至于结案的过程,直接作出撤销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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