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新品 | 文库 | 方案 | 视频 | 下载 | 商城 | 开发板 | 数据中心 | 座谈新版 | 培训 | 工具 | 博客 | 论坛 | 百科 | GEC | 活动 | 主题月 | 电子展
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省级教育厅念紧箍咒:高校禁收运营商赞助费

省级教育厅念紧箍咒:高校禁收运营商赞助费

7月23日消息,运营商在高校市场多年的惨烈竞争终于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在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前夕,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文,要求学校不得阻止其他运营商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不得以进场费和赞助费等名义向运营商收费等。这说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也终于开始大力规范运营商校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去年7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专门对校园营销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宣传中诋毁竞争对手、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但是,这毕竟只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希望教育主管部门管住高校的呼声也很高,因此,此次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文很有意义。
  据悉,在这个同时向运营商和江西各高校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各高校由本校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运营商的各类合作,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与运营商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学校与运营商要尊重校园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运营商的电信业务或电信终端设备。学校不得将办理或者开通电信业务作为入学报到的必备条件。
   《通知》要求学校不得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以及电信业务宣传资料等;运营商与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电信服务协议(含口头协议),阻止其他运营商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已经签订的,应依法中止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运营商在校园内的市场营销行为必须接受校方统一管理,在指定场所开展电信营销服务。学校应为运营商进入校园开展基础电信服务提供便利,满足校园用户多样化的通信需求,不得以进场费和赞助费等名义向运营商收费。运营商(包括业务代理商)不得在校园内通过条幅、广告栏、宣传单等媒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对比宣传和诋毁宣传。严禁在校园内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以及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
  运营商在高校校园内的恶性竞争已被公认是“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损害公司利益”,但仅靠工信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的约束是不够的,此次江西教育主管部门同样下文件约束高校,有利于解决好校园恶牲竞争问题。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