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新品 | 文库 | 方案 | 视频 | 下载 | 商城 | 开发板 | 数据中心 | 座谈新版 | 培训 | 工具 | 博客 | 论坛 | 百科 | GEC | 活动 | 主题月 | 电子展
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漏电保护器装设范围

漏电保护器装设范围

装设范围
  1992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标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对全国城乡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出统一规定。
  2.1 必须装漏电保护器(漏电开关) 的设备和场所
  (1)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I类电气产品,即产品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 如产品外壳接地) ;
  (2)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
  (3)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4)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5)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6) 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7)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8)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9) 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10) 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2.2 报警式漏电保护器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 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如:
  (1) 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2) 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3) 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 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4) 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5) 其它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返回列表